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发〔2009〕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统筹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四)具有统筹地户籍。
第三条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要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城乡统筹,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市本级、县(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互衔接。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立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统筹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绍兴市区在上述五档的基础上,再增设每年1000元和2000元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市区符合规定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市财政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统筹地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统筹地政府制订。
绍兴市区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补贴;参保人员选择1000元和20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8%进行补贴。按平均缴费额(即:缴费标准的平均额,下同)进行补缴或折算的,财政补贴标准为10%。
第七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期由各统筹地确定。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会保障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统筹地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不低于60元/人,城镇居民可适当高于农村居民。今后随经济发展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2010年1月1 日起,绍兴市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农村居民60元/人,城镇居民70元/人;90周岁及以上人员100元/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同比例支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不足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其按当地当年平均缴费额进行补缴,也可选择按其他档次缴费标准进行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财政按补缴时当地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第十五条 参保人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参保并已在享受待遇的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十七条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其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即: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实际费用及财政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该标准今后由上级政府或部门统一调整。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十八条 与原《
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绍政发〔2008〕22号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的衔接:
(一)本办法实施后,已按《
试行办法
》规定享受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后,已按《
试行办法
》参保且未达到享受待遇条件的,可继续按本办法参保,原个人账户及财政补贴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按本办法参保的个人账户,按本办法规定缴费和享受养老待遇;本人不愿转移个人账户的,可一次性领回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保。
(三)本办法实施后,《
试行办法
》的统筹基金转入本办法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 与原《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08〕30号)的衔接:
原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对象纳入本办法参保范围,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改按本办法享受规定的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