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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发〔2010〕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推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市级统筹,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 浙人社发〔2009〕21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保障能力和提升服务水平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努力提高职工医保统筹层次。

二、目标任务

2011年1月1日起,统一全市职工医保主要政策,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立政府补助机制,强化政府责任;设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增强基金保障能力;规范业务流程和定点管理,提升服务能力。

三、统筹办法

(一)统一职工医保主要政策

1.统一筹资标准

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政府适当补助。

(1)缴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下同)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不低于8%的比例缴纳。所征收基金按规定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的2%缴纳,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企业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纳,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照企业缴费比例执行。所征收基金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退休(包括退职和按月领取养老金,下同)人员个人不缴费。

(2)政府补助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终累计结余少于本地上年度2个月支付水平的,当地政府按不低于本地上上年度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1%补助统筹基金,补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已提取社会保障风险金的地方,可在社会保障风险金中安排。

2.统一最低缴费年限

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的企业,其参保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时,连续缴费年限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待遇。未满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足。

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3.统一待遇标准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中支付。

(1)个人账户建账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建账标准按不高于各地原规定标准执行。

(2)门诊统筹待遇

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400元(含)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30%和20%,40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40%和30%,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建立个人账户(含定额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支付,超过个人账户当年额度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

(3)住院统筹待遇

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年度内参保人员按所住医疗机构的最高级别计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职工医保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6万元(含)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3%、86%和89%,退休人员分别为86%、89%和92%;6万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6%、89%和92%,退休人员分别为89%、92%和95%;最高支付限额13万元。

(4)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按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1000元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含)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6%,6万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9%。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因治疗特殊病种发生的相关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用13万元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有关规定由市人劳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职工医保筹资和待遇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4.统一乙类药品、服务项目及部分高价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对乙类药品、服务项目和高价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