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5-09 桂地税函〔2000〕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地税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对《通知》所附的供地税部门开具的格式一、格式三和格式六的税务凭证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税务凭证格式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开具税务凭证的范围
各地在开具相关收入(项目)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时,要严格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