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0-25 丽人社〔201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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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9〕89号
)的有关政策,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发放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市统一政策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参保范围
1、无身份证、无户口簿的世居老人出生年月以世居老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户籍在本市的华侨属于参保范围。未参保缴费的华侨回国后取得本市户籍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不需缴费,从取得本市户籍的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人员,从取得本市户籍之月起按规定参保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加入外国籍的,未到龄人员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可继承部分,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注销本市户籍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待遇,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可继承部分,终止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