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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棚户区改造市场化筹集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棚户区改造市场化筹集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发〔2015〕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棚户区改造市场化筹集安置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衢州市棚户区改造市场化筹集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14〕3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安置房市场化筹集行为,根据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市场化筹集安置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筹集安置房”,是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筹集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为棚户区改造范围被征收人筹集安置房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筹集主体”,是指市政府指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市场化筹集安置房房源一般采取在普通商品住宅出让用地配建、公开采购商品房、购买国有存量房源和“房票”安置的方式筹集。
  本办法所称在普通商品住宅出让用地配建安置房,是指在普通商品住宅出让用地时,约定配建一定比例的安置房,建成后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产权交付给政府指定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开采购商品房,是指按照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在市区房地产市场上按一定程序公开采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购买国有存量房源,是指按一定价格向国有公司或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存量房源作为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自行购买房地产市场上的商品住宅和二手房来解决安置住房。
  第五条 筹集主体负责制定安置房筹集计划、资金需求方案,包括安置房源的确定、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工作。
  住建部门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安置房筹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管;负责及时发布市场销售信息,确认房源、开发企业资质的合规性。
  规划部门负责确认安置房源规划设计的合规性。
  国土部门负责确认安置房源土地权属的合规性。
  财政和国资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能负责安置房筹集方案的审核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安置房筹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支出合理,使用得当。
  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筹集工作中的行政纪律和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筹集要求

  第六条 筹集主体应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