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商务联发〔2019〕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0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商务发〔2020〕4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商务发〔2022〕10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商务发〔2023〕7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企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商务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财政局、散装水泥办公室(推广、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7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版)),进一步推进我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发展散装水泥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有着重要积极意义,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充分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产业布局,推进清洁生产和技术进步,加快预拌混凝土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和预拌砂浆家装市场开拓,坚持供给侧改革为主攻方向,持续抓好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主动适应以预制装配式建筑为特征的建筑产业化发展趋势,突出行业安全管理,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全面完成《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 “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行业现代化作贡献。

二、加快未结算的预缴款项目清算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精神,开展对2016年2月1日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以下简称预缴款)清算工作。

(一)强化服务宣传,把握时间节点。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联系项目单位,并通过主流媒体公告等方式,做好预缴款清算工作宣传。财政非税结算账户的预缴款清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所有财政非税结算账户的预缴款缴入国库。

(二)厘清项目底数,严格归档建账。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返退相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清理、预缴资金核对工作。将预缴款清算项目资料组卷归档,以备查询。建立预缴款清算台帐,填写《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清算统计表》(见附件),由设区市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汇总报省散装办。

三、切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所需的经费保障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落实好发展散装水泥所需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继续为推进全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1日起施行。原已按有关政策规定结算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的预缴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附件: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清算统计表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6日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29  信息来源:省商务厅办公室



现就《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下简称《通知》)政策文件解读如下:

一、基本情况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始于1998年,国家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 )。 2002年,为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重新修订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在涉及缴纳专项资金标准时规定:“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2016年1月29日,国家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明确:“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本通知从2016年2月1日执行”。2017年3月15日,国家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我省根据国家要求先后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征收标准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袋装水泥征收1元/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建设工程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时按使用比例进行返退。我办在收到国家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后,省散装办立即下发了《关于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散办〔2016〕3号),提出“全省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通知要求,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后,各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暂停预收专项资金。”

截止2018年6月30日,全省在2016年2月1日之前预收(待结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各级财政专户账面数约9.5亿元,其中最多的是杭州市为2.03亿,省本级为950万。

二、起草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的需要。

2016年1月29日,国家财政部明确: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17年3月15日,国家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