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21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6-16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通知
》对现行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时间、提供凭证、审核时限等进行了调整,是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向“简化凭证、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加强控管、严防骗税”方面改革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国税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及时将《
通知
》精神传达到各出口企业。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仍继续实行按月进行,且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收齐有关单证并在申报期内(每月10-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对纸质单证齐全但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不予申报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申报期(90天)结束前2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书面报经省局审批(生产企业报所在地市县局,由市县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审批;外贸企业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否则,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同时,要求生产企业按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
通知
》第二条第一款的执行,鉴于我省国税系统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正在开展中,因此,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仍按原来有关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待我省国税系统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完成后,按评定等级管理实施。
五、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报告。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6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5-3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第一、二、三、四、七、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自2016年5月27日起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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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失效】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失效】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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