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函〔2008〕26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6-2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省局对今年5月
出口退税工作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对有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
为保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审核的纸质资料和《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一致性,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到县(区)级国税局办理初审,由县(区)局录入《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录入时只进行〈认定增加〉操作),然后上报市局。市局在《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提交”操作,同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份返县(区)局,由其将相关内容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一般要提供以下资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二、关于生产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的资料
生产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除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外,同时应报送由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