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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2〕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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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我市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完善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包含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船舶、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抵(质)押的所有财产或权利,上述财产或权利均可作为抵(质)押、反担保抵(质)押、顺位抵(质)押的抵(质)押物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出质手续。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抵(质)押权人

抵(质)押权人可为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 反担保及抵(质)押登记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以自己或他人的房地产等财产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为反担保抵(质)押权人,债务人或提供反担保财产或权利的当事人为抵(质)押人。反担保适用担保的有关规定,各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房管、国土资源、工商、车管、海事、海关、知识产权等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或出质登记,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