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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职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职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工商市〔2013〕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的监督管理,明确市场举办者的责任,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省工商局制定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职责的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2月16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职责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的监督管理,明确市场举办者的责任,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依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结合本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是指《市场名称登记证》上载明的举办市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市场举办者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委托相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管理服务市场的,市场举办者应当对从事市场管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商品交易市场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更是社会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兼具民生性、公益性和市场性。市场举办者作为市场管理直接责任人,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对市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场举办者对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四条 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

取得市场名称登记证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活动。

第五条 鼓励市场举办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拓展和完善市场功能,为场内经营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六条 鼓励市场举办者组建专门管理团队(机构),并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依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市场管理能力。

鼓励市场举办者的主要负责人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升管理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市场组织场内管理人员参加行业相关资质的考试,获得资质认证。

鼓励市场举办者对市场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在岗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法规、市场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

第七条 新建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地方政府对出售场内商位有禁止或者限制规定的,市场举办者应当遵守该规定。

新建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已建成市场在经营权招投标时,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有规定的,市场举办者应当遵守该规定。

第八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提供合同示范文本与场内经营者签订经营协议,协商约定《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的主要事项。

市场举办者与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还可包含市场举办者对场内经营者管理的具体要求及奖惩措施,但不得含有扩大市场举办者权利或免除、部分免除市场举办者责任的内容。

市场举办者通过租赁商业用房举办市场的,场内商位租赁期不得超过商业用房的租赁期。

第九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查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二)掌握场内经营者的重要商品、品牌商品经销情况;

(三)加强自我规范并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发布广告;

(四)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

(五)按照商品种类,科学划行规市,设置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市场导购图。

(六)建立完善的场内管理制度,制止占道、搭建、扩摊或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市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七)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并协助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工商部门报送;

(九)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鼓励市场举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专项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场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场内经营者离场或者市场已关闭的,有权向市场举办者要求赔偿。市场举办者赔偿后,可以向场内经营者追偿。

第十一条  市场举办者应加强市场党建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应及时成立党组织,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有效发挥党组织及党员的实质作用。

第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无正当理由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由名称登记机关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