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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十五年教育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十五年教育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丽政发〔2009〕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不断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加大教育投入,各级各类教育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实现了基本普及学前三年到高中段的十五年教育目标,有效解决了人民群众“有书读”的问题。但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我们的教育观念、办学条件、教育管理、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还相对滞后,教育整体质量和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十五年教育的进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明确基础教育发展的思路和目标

(一)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十五年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紧紧围绕“三市并举”的发展战略和“四个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十五年教育,作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提升区域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来抓。坚持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以农村教育为重点,面向各类教育,面向各类群体,面向所有学校,面向全体学生,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教育优质发展的价值观念,以新课程改革为契机,以“教师素质提升”和“管理机制创新”为重点,推动教育从量的扩张向内涵发展转轨,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

(二)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十五年教育的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学前三年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段教育。加快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创新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资源优质、教育体系完善、教育特色明显、教育质量满意”的目标,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至2015年的阶段性发展目标是:

——巩固提高十五年基础教育的普及水平。全市3-5周岁幼儿入园率达到95%以上;小学入学率、巩固率保持在99.99%和99.96%;初中入学率和巩固率分别保持在99.9%和99.6%以上; “初升高”比例达到96%以上,中职与普高招生比例总体上保持1:1,中职学生巩固率保持在90%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巩固在95%以上。

——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办学品位不断提高。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调整基本到位,消除民办“三无”学校;中小学标准化学校达到90%以上,各类学校98%的班级班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等级幼儿园达72%以上,在等级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占适龄幼儿总人数的85%以上;力争新增2-3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或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性职业学校,高中段学校全部通过省级等级评估验收,力争创建50所市级“现代化学校”;全部县(市、区)通过省教育强县评估验收,力争有2个以上县(市、区)通过省教育现代化水平评估验收。

——推进教育公平取得明显成效。不断完善区域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机制,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教育发展趋向均衡,教育资源和教育质量上的差距逐步缩小;适龄儿童少年公平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逐步得到保障,决不让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经济困难、身体残疾、学业有困难或父母工作流动等原因而失学。

——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新突破。在继续巩固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的基础上,不断提高“高学历”教师比例,全市小学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学历达到30%以上,中学专任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达到2%以上;培养省、市级骨干教师2200名,省、市级名校长培养对象100名;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专业课教师达到75%以上;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得到明显改善。

——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课程改革为抓手的素质教育得到全面推进,教育管理不断创新,着力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中职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全市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力争达到40.5%。

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三)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适应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对全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十五年教育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加强对县(市、区)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评估;负责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市本级学校的建设、校长和教师的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建设;建立有效的教育发展保障机制,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费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确保按时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落实校舍建设和维护改造资金;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办学责任。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在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寄宿制学生的生活环境和营养状况、协调解决寄宿制学生交通问题、提高高中入学率和巩固率、组织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乡(镇)、村要共同负责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平安。

(四)高起点高质量做好教育规划。按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各级各类教育统筹发展、逐步实现“小班化、均衡化、信息化”的教育现代化要求,编制完善教育规划。并按照2020年与全省同步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组织实施教育发展规划。要特别重视在推进“集聚发展”中,按照产业集聚和人口集聚的要求,同步修订完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在旧城改造、房地产成片开发、新区建设和城镇化建设中,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与工程同步配套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县域内农村学校建设要纳入城乡一体化综合发展规划,促进教育均衡,提高整体办学效益。各县(市、区)、乡(镇)要对学校和社会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实施统筹规划,尽可能实现共建共享。

(五)完善基础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将基础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依法做到财政对教育拨款的“三个增长”、“两个提高”。积极创造条件,使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逐年有所提高。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和预算外收入应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至2015年,全市力争基本化解高中段学校基本建设的债务。

(六)加快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按省定标准足额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做到逐年增长,并对农村学校和寄宿制学校有所倾斜,切实保障农村小规模学校的正常运转。在规划建设和项目安排上,把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基本功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在财政投入上,把教育基本建设经费、“校舍安全工程”经费、新“四项工程”经费、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等列入预算予以保证。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按规定测算安排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对办学条件低于基本要求的薄弱学校,制定限期改造计划,通过加强基础建设,使每所学校的校舍、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班级规模等均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基础教育校舍建设享受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配套费用的减免政策。切实做好学校新建、改造项目包装,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专项扶持资金。

(七)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认真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切实做到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将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予以统一发放,不留“缺口”。关心教师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因地制宜安排教师定期疗休养和定期体检。努力改善教师住房条件,积极推行教师“安居工程”,统筹安排经济适用房。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解决好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

(八)充分保障各项专项经费。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信息技术装备、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添置。到2015年,市本级每年安排用于信息技术装备、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添置经费不少于200万元。从2010年起,市、县两级财政都要安排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育科研、课程改革、质量管理、教育督导、农村教师“领雁工程”等专项经费,以保障课程改革的顺利开展,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各地每年用于中小学师资、校长培训的经费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的要求,将师资培训专项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不低于公用经费的10%”、高中段学校按“不低于学校总支出的5%”的要求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努力提高教师和校长的培训质量。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市、县两级教育附加可用部分,应安排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和“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要求,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加强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

(九)严格管理财政性教育经费。全面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严禁截留、抽调、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完善教育费附加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对教育费附加和专项资金实行单列管理,专款专用。各地要将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牢固树立教育公平理念,有效推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十)切实加大投入,发展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十五年教育发展最为薄弱的环节,各级政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坚持政府履职、统筹规划、多元办园的学前教育发展和运行机制。积极实施以提高保教质量为主要目标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推进计划,加大对农村和民办学前教育的扶持,促进各类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办学水平。

(十一)深化管理改革,发展农村教育。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规划学校布局。要通过增加投入、合并重组等措施尽快完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快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农村学校校内教师宿舍的改造与建设,解决好寄宿生和教师的住校问题。积极实施以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共同体管理模式和以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为主要目标的“小班化教育”推进计划,努力优化农村学校的教师资源、管理资源和文化资源。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长和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校长和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改善农村教师的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评职、评先、评优要向农村教师倾斜。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农村学校进行结对支援。争取到2015年基本实现学校布局的合理化、办学条件的标准化、教育管理的规范化。

(十二)合理配置资源,优化城区教育。顺应城市化发展要求,将新增的教育资源重点配置在城区,加快学校项目建设,扩展城区教育资源,有效缓解城区教育资源十分紧缺的局面。加快改造城区内的薄弱学校,以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契机,加大对薄弱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倾斜扶持。要通过学校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提高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好每一所学校。有效遏制“择校热”的升温,提升区域内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

(十三)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做优做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立足实际,以体现教育公平又为当地群众提供选择教育的机会为目标,做好“国有民办”学校的整改工作,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四)立足当地做强做特职业教育。围绕区域经济发展,认真实施“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用好用足省政府出台的职业教育发展政策,落实配套措施,增加经费投入,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统筹全市职业教育资源,合理设置专业和配置实训设施,鼓励通过组建职业教育联盟等形式,促进联合招生,打造优势专业。深化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学校教育评价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拓宽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引进渠道,落实特聘兼职教师制度,加强专业课教师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扎实推进“借力发展”,通过山海协作、校企合作等途径,进一步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密切校企关系,实现双赢。进一步培育特色专业,为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业和传统工艺培养更多合格的技能人才。

(十五)发展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认真落实民族教育的扶持政策,不断加大投入,努力改善民族地区和民族学校(班)的办学条件,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率、巩固率和教育质量。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初升高”比例,力争达到当地平均水平。依法保障“三残”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年限。加强对“三残”儿童的早期干预,加快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继续抓好智残儿童少年的随班就读工作。30万人口以上的县要办好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十六)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凡符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持有全省流入地(县级)普通人员居住证,或具有领取普通人员居住证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直系子女,要切实依法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创造条件,尽快做到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与当地居民一视同仁。

(十七)建立健全扶贫助学长效机制。根据“应补尽补”原则扩大助学面,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和其他因突发事件造成贫困的学生实行补助。各地在扶贫助学中,要统一建立“贫困学生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助学活动。关心爱护“学困生”和“留守儿童”,对学习有困难、心理行为有偏差的学生、父母外出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使他们健康成长。

四、深化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全面推进基础教育的内涵发展

(十八)切实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把中小学校长队伍、教师队伍、教育教学研究队伍、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加以落实。组织实施“绿谷名师培养工程”,制定和出台促进校长、教师、教研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发展、激发工作积极性、提高师德修养的政策、制度和管理机制,建设一支素质较高、能够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的中小学教育人才队伍,逐步提升区域教育核心竞争力,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十九)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的管理。积极促进校长“静下心来管理学校、潜下心来研究教学”。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和任用制度,推行校长“民主推荐、竞争上岗、主管部门聘任”制度,淡化校长行政级别,积极试行校长职级制。全面实施校长任职资格制度、聘任期制度、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定期交流任职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校长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重视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和校长后备人才的培养培训,有效开展干部到外地先进学校挂职学习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在学校建设、经费筹措、外部协调等方面为校长“减负”,在教学研究和学校管理方面给校长“加压”。建立校长“走进课堂、研究教学、亲自上课”的促进机制,有效推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十)保障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编制。各地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按照当地实际,按照“因地制宜、保障发展、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教师编制,并对农村小规模学校予以倾斜,坚决制止“新代课教师”的出现。稳步推行“师范优秀学生顶岗实习”制度,缓解农村教师紧缺的状况。针对职业学校部分专业适应市场需求变动较大的特点,对其实习指导师和专业课教师推行合同聘用制度,提高办学效益。

(二十一)改革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制度。鼓励面向重点大学招聘专业对口的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招聘专业对口的硕士研究生,在招聘方式上,应按照教育专业人才的特点,重在专业知识和能力测试。对招聘的非师范类毕业的教师必须限期取得教师资格证。教师流动必须规范有序,本市范围内教师流动不得重新建档。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二十二)创新教师职务评审聘任制度。加快完善教师职务评审办法,全市统一组织申报中学高级职务者的课堂教学能力考核,突出课堂教学能力、教学实绩、师德师风的作用。建立健全“教代会”民主监督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扩大校长聘任教师的自主权。加强教师职务评后管理,支持学校实行“评聘分离、高职低聘、待岗待聘”等制度,完善市级骨干教师的考核奖励办法,发挥市级骨干教师应有的作用。鼓励县(市、区)开展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不断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的教师职务评定与管理方面的探索。从2009年起,在全市开展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评选工作。

(二十三)进一步落实教师培训工作。制定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实施常态化管理。鼓励“借智”培训,积极引进省内外高等院校以及教师教育与培训、教学研究等机构,通过竞标方式参与市级骨干教师、名校长培养对象的培训工作,着力创新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各地要加强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保障培训机构人员、经费、设施的落实,到2015年所有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达到省定备案标准,并创建2-3所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