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保证。国有土地资产是各级政府极为重要的国有资产,是城市经营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基础。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贯彻和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完善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出让机制

1、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各地应进一步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除工业用地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的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都应纳入政府收购(征用)的范围;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一律由政府收购(征用)。要规范土地收购行为,土地收购补偿费标准按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开发成本部分)或按住宅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开发成本部分)平均价收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超过上述标准收购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购储备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为保障政府实施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储备土地的“净地”开发积极创造条件。同级政府应从每年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收购储备土地的专项资本金。金融机构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给予信贷支持。

2、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凡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个别确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或历史遗留问题,必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集体讨论批准同意。

3、除工业、农业、公益性事业等项目用地可协议出让外,其他经营性用地应首先向社会公示,公示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4、需要协议出让的土地(除工业用地外),均应事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在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要抓紧出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各地也要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规章制度。

三、严格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市场良好秩序

1、根据《通知》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的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均应进行用地情况复核验收。

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性质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对原划拨用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按年缴纳租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土管局另行制定)。

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2、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开发性安置用地,除工业用地外均应征为国有并实行有偿使用,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55%缴纳,所缴纳出让金按该宗开发性安置用地的征地面积与出让面积的比例返还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凡出让面积占征地面积65%及以下的,按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凡出让面积占征地面积在65%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其出让金的返还相应减少1.5个百分点;凡出让面积占征地面积95%及以上的,按所缴纳出让金的55%返还。

凡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均应转为国有并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缴纳和返还,参照开发性安置用地的政策执行。

3、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拆复建用地,除工业用地外,均应征为国有并实行有偿使用。对不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的,在原建筑面积内所占用的土地,其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缴纳,超出原建筑面积所占用的土地,按评估地价的55%缴纳出让金;对原工业用地改为“三产”用地的,在原建筑面积内所占用的土地,其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55%缴纳,超出原建筑面积所占用的土地,按评估地价的55%缴纳出让金。

所有开发性安置用地、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和拆复建用地,均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4、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求,防止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凡经批准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市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补办出让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计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超过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标准的面积,按市政府经济房销售有关文件执行)。

凡发现经济适用住房改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格收购,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由建设业主按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和价格推向社会公开出售。

5、各区(除萧山、余杭、滨江区外)经考核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征用、拆违和绿化等任务并积极推进多层农居建设的,按该区范围内(除国家级开发区及所管辖的范围外)收取的出让金净收益的10%返给区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建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1、依据《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