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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人政〔2004〕3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和岗位等提供依据,激励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8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的;
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
3、本年度内已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三)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量化的具体标准。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如下:
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专业技术能力只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人考核等次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六)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市级各事业单位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不含市管局级领导干部)的13%;各区、县(市)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4%。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按比例合理确定。
二、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易于操作。实行聘期考核的,要把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考核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
(三)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以按学年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前结束。
(四)平时考核可按周、月、季度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具体的程序和方法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实施。
(五)年度考核按照岗位特点和职责推行分类量化考核。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一般采取单位领导班子、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事业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
5、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6、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七)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挂职锻炼、单位委派、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或培训单位提供其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2、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3、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及转业、退伍后的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4、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5、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6、当年度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的;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8、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
(1) 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