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农法字〔202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32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7.11.17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提高农业救灾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山东省种子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3日
山东省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提高农业救灾抗灾能力,防止种子市场异常剧烈波动,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山东省种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为应对农业生产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及市场供应出现短缺等特殊情况而进行的种子储备,包括救灾种子储备和备荒种子储备两种类型。救灾种子储备主要用于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备荒种子储备主要用于调控种子市场以满足市场需求。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管理、调用、经费拨付及监管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种子储备
第四条 救灾备荒种子重点储备生育期短、适应性广、适宜灾后改种补种的玉米、大豆、水稻、杂粮、杂豆、蔬菜、马铃薯等农作物品种。
第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储备作物相应的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二)具有拟储备作物品种的生产经营权;
(三)具有拟储备作物种子对应的仓储能力与条件;
(四)有良好信誉,近三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或其他失信记录;
在同等条件下,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国家农作物种业阵型企业及上一年度完成承储任务较好的企业优先安排承储。
第六条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省农业农村厅每年1月份发布储备计划,明确储备的作物种类、品种、数量、补助标准最高限额和承储单位条件等。
(二)省农业农村厅每年3月底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单位、承储品种、承储数量、承储地点、补助额度、调拨价格等,并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储备任务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三)承储单位按照储备合同履行储备义务,做好种子生产、加工、收储和保管等工作,并专档管理。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落实储备任务,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因不可抗力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第八条 救灾备荒种子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承储单位应当定期检验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期内种子质量。
第九条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原则上从11月1日至第2年10月31日,储备期1年,一般应储备当年收获的新种。具体储备开始、截止日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当年种子生产、收获的实际情况分作物确定。
第十条 储备期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合同执行、档案管理情况,并组织开展种子质量抽检,确保种子储备保质保量。
第三章 种子调用
第十一条 储备期间,省农业农村厅可以根据救灾备荒生产需要调用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未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市场异常等情况,需调用救灾备荒种子的,由需要调用储备种子的市、县(区)农业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