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11〕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 ( 绍政发〔2013〕42号
)规定, 自2013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促进绍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264号令)、《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03〕26号)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183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作出如下通知:
一、调整参保范围和对象
绍兴市区(包括越城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下同)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已办理“农转非”的人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