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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工程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工程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6〕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重点工程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2日

 

宁波市重点工程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决策部署,科学考核评价重点工程建设成效,快速推进我市重点工程建设和前期工作,促进有效投资合理增长,充分调动基层一线和各地各部门建设重点工程的积极性,完善重点工程褒扬先进、鞭策后进的激励机制,根据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3〕1339号)以及《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重点工程考评工作实践,对《宁波市重点工程评价及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13〕116号)作出修订。

一、考评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项目责任单位。

(二)市直机关及金融机构等相关服务部门。

(三)重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

二、考评机构及范围

重点工程考核在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重点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列入《宁波市重大前期(攻坚)项目计划》、《宁波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有关重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提出考评意见。

三、考评原则及标准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坚持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坚持自评与考评相结合;坚持突出工程项目实绩与从严控制名额分配相结合。

(一)对各县(市)区、管委会、相关项目责任单位重点建设项目和前期项目,主要按计划投资任务完成率、季度排名、投产率、开工率、项目管理、前期推进等内容进行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对市直机关及金融机构等相关服务部门,主要按保障措施、工作成效、配合协作、民主测评等内容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对象为: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经信委,以及金融保险机构等承担服务内容较多的单位。(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三)重点工程参建单位,主要按目标任务、项目管理、工作配合、立功竞赛等内容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6、附件7)

四、奖项设置及名额

(一)综合先进奖

1.重点工程金奖。县(市)区2名(前期项目1名、建设项目1名),管委会2名(前期项目1名、建设项目1名)。

2.重点工程银奖。县(市)区4名(前期项目2名、建设项目2名),管委会4名(前期项目2名、建设项目2名)。

3.重点工程先进奖。相关项目责任单位6名(含建设和前期项目)。

(二)服务优胜奖

从参评的市直机关服务部门中按得分高低评选5名。

从金融保险等机构驻甬服务单位中按得分高低评选3-5名。

(三)重点工程先进集体

1.立功竞赛模范集体。表彰名额控制在重点项目总数的8%以内。评比标准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重点工程“争先创优”立功竞赛活动的实施方案》(甬总工〔2008〕149号)执行。

2.重点工程先进集体。表彰名额分别控制在当年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数的10%以内。表彰对象重点是施工、监理、设计、服务及建设单位等参建单位,名额占80%,其他单位名额占20%。

(四)重点工程先进个人

1.立功竞赛建设功臣。在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活动中,直接参与项目前期、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并成绩显著的一线人员(不含竞赛组织单位人员)中评选产生,表彰名额控制在重点项目总数的4%以内。评比标准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重点工程“争先创优”立功竞赛活动的实施方案》(甬总工〔2008〕149号)执行。

2.重点工程先进个人。在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协调、推进等参建和服务配合单位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中评选产生,表彰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年重点工程项目数的20%以内。其中,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给予行政奖励,推荐记三等功及以上奖励名额原则上控制在行政奖励人数的20%以内。当年度公务员考核给予嘉奖以上奖励的,不再重复评奖。

五、考核评价程序

各县(市)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项目责任单位根据考核评价标准自评申报,考评小组进行审核,并提出年度表彰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公布。其中,立功竞赛先进评比工作由市总工会会同市发改委组织实施,参建企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组织评比并公布。

六、奖励标准

(一)综合先进奖

金奖:奖励工作经费100万元

银奖:奖励工作经费50万元

先进奖:奖励工作经费50万元(仅相关项目责任单位)

(二)服务优胜奖:奖励工作经费50万元

(三)重点工程先进集体:立功竞赛模范集体,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重点工程先进集体,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参建企业由获奖项目所在的建设单位按此标准列入招标合同金额)

(四)重点工程先进个人:立功竞赛建设功臣,给予荣誉奖励,享受市级劳模待遇。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依照《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浙政发〔2014〕27号)、《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规定,发给一次性奖金。(企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嘉奖标准发放,列入项目管理费开支)

七、表彰和经费使用

重点工程综合先进奖、服务优胜奖、模范集体、建设功臣、行政奖励等表彰名单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参建企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由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公布。各集体奖项奖励经费可用于本系统本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而开展的各项活动经费开支,但不得发放给个人。

八、其它事项

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事项,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每年评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市重点办牵头制订。《宁波市重点工程评价及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13〕116号)停止执行。


 

附件:1.市重点工程综合奖(金奖、银奖)建设项目考核评分表

              2.市重点工程综合奖(金奖、银奖)前期项目考核评分表(略)

             3.市级部门服务优胜奖考核评分表

          4.市级部门(金融单位)服务质量综合测评表

          5.金融保险机构驻甬单位服务优胜奖考核评分表

          6.市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模范集体考核评分表

          7.市重点工程先进集体考核评分表



附件1

 

市重点工程综合奖(金奖、银奖)建设项目考核评分表

 

考核对象:各县(市)区、管委会,相关项目责任单位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年度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年度考核评分

1、计划投资任务完成率

36

按重点项目年度任务分解计划分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

1、季度考评基本分16分,每季按完成季度投资任务(年度投资四分之一)得基本分4分,每超额完成季度计划1%加0.05分,未完成1%扣0.05分,中间按内插法计,加扣最多1分;

2、年度考评基本分20分,每超额完成年度计划1%加0.1分,未完成1%扣0.1分,中间按内插法计,加扣最多2分。

2、季度(年度)排名

20

按每季度和年度对重点项目任务分解计划投资完成率排名考评:

1、季度排名第一得2分,其余依次递减0.1分;

2、年度排名第一得12分,其余依次递减0.2分。

3、投产率

10

按重点项目年度任务分解计划投产项目数考评:

1、投产项目数量1-5个的单位,项目投产率80%以上得10分;投产项目数量6个以上的单位,项目投产率70%以上得10分;

2、项目投产率每高于或低于10个百分点加减0.5分;

3、本年度没有投产项目计划的得基本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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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工率

12

按重点项目年度任务分解计划新开工项目数考评:

1、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较快完成按期开工的,1分/项目;

2、开工项目数量1-5个的单位,项目开工率80%(含)

以上得12分;新开工项目数量6个以上的单位,项目开工率70%(含)以上得12分;

3、项目开工率每高于或低于10个百分点加减1分;

4、本年度没有新开工项目计划的得基本分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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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年度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年度考核评分

5、项目管理

12

1、落实建设推进形象进度计划(2分);

2、落实招标投标等四项制度(2分);

3、“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综合监管系统”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完整(4分)。未按要求上报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4、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全部达一次性合格(2分);

5、投资控制较好(2分)。超概10%以上扣1分,投资节约10%以上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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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协调推进

10

1、建立重点项目推进协调小组制度,及时完成重大项目协调会议确定的有关工作和市政府督查室、市重点办转办的相关事项(3分)。未及时完成的,每项扣0.2分,扣完为止;

2、制定相应的重点工程考评办法和奖惩体系或立功竞赛实施方案(2分);

3、落实领导干部联系重大项目、干部挂职、重大项目督查等制度,积极做好市委、市政府、市重点办组织的各类重大推进活动(3分)。对工作好,受市委、市政府、市重点办表扬的加1分,最多加2分,对工作不力,受市委、市政府、市重点办批评的扣1分,扣完为止;

4、积极配合开展集中开工、专项督查协调等活动(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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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它

1、当年度项目发生较大生产质量及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取消参评;

2、当年度政府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取消参评;

3、被市督查室、市重点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4、辖区内重点项目获市级工程质量奖加2分/项目,获省级工程质量奖加5分/项目,获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加10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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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0


附件3

 

市级部门服务优胜奖考核评分表

 

考核对象:相关市级部门

考核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年度考核评分

1、保障措施

10

1、结合部门职能有服务配合重点工程工作计划。5分

2、领导负责,有相应落实工作的处室和人员。5分

2、工作成效

40

1、按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计划,做好项目审批、招标、资金、规划、土地、环评、能耗、安全监督、督查推进等工作,咨询服务热情,专窗优先服务,办事效率较高,无投诉。20分

2、积极主动完成有关重大项目协调会议确定的和市政府督查室、重点办转办的各项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10分

3、创新服务方式,通过各种形式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推进过程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5分

4、积极做好领导联系重大项目,重大项目督查效果明显。5分

3、配合协作

20

1、积极配合协助做好立功竞赛、文明施工、道路运输、竣工验收等。5分

2、配合做好项目驻地社会稳定和维稳、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等重大活动。5分

3、与牵头部门配合较好,信息共享,定期互通项目情况,按时上报工作动态信息。10分

4、综合测评

30

按市级部门服务重点项目情况综合测评表得分的30%权重计入,详见附件4。

5其它

1、当年度单位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取消参评。

2、被市督查室、市重点办通报的,每次扣2分。

合计

100

 

附件4

 

市级部门(金融单位)服务重点项目情况综合测评表

 

单位

90-100(优秀)

80-89(良好)

70-79(一般)

60-69(合格)

60以下(不合格)

备注

市政府办公厅

市发改委(市重点办)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保局

市规划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安监局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市住建委

市交通委

市水利局

市经信委

金融单位

保险机构

备注:本表由11个县市区重点办、8个园区管委会经发局、4个市政府重大项目督查组、27个项目业主单位,共计50个单位参与测评,按以下

评价标准对参加考评单位的重点工程服务情况进行测评打分:

优秀:100分-90分,良好:89分-80分,一般:79分-70分,合格:69分-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附件5

 

金融保险机构驻甬单位服务优胜奖考核评分表

 

考核对象:驻甬有关金融保险单位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年度考核评分

1、资金保障 

50

支持重点项目贷款余额、增量等情况(含信贷、非信贷投入)。

2、机制保障

20

1、针对重点项目建设,是否制定专项授信政策或实行定向信贷规模配置。5分

2、是否设立重大项目融资“绿色通道”,在评级授信、帐户开立、贷款审批等方面简化流程,提高项目融资效率。5分

3、是否针对重点项目组建专门的营销服务团队或项目推进小组。5分

4、是否参与重点项目投融资规划编制,为项目主体提供金融综合服务方案。5分

3、配合协作

10

1、及时向市重点办抄送季度(年度)重点工程金融服务统计情况简报。5分

2、金融保险机构支持市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无有效投诉、无媒体曝光、无乱收费及其他违规行为。5分

4、综合测评

20

按金融单位服务重点项目情况综合测评表得分的20%权重计入,详见附件4。

5其它

1、当年度单位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取消参评。

2、被市督查室、市重点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合计

100

注:保险机构按引入支持重点项目保险资金额进行考评排序

 

附件6 

 

市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模范集体考核评分表

 

考核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年度评分

1、目标管理

40

1、完成年度投资任务110%得基本分40分,在此基础上再超额完成20%以内加2分,20%以上的加4分,未完成该基数的:20%以内扣2分,20%-50%扣5分,50%以上扣10分;

2、本年度计划投产项目,按时投产的得基本分40分,投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节约5%以内加2分,5%以上加4分;超概5%以内扣2分,超概5%-10%扣5分,10%以上扣10分。

2、项目管理

20

1、制定落实建设推进计划(5分);

2、项目建设落实招标投标等四项制度(5分);

3、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5分)。发生一般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起扣2分;

4、质量控制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5分)。未通过一次性验收,经补修合格的项目扣3分。

3、协调推进

20

1、完成市政府督查室、重点办转办的各项事项(5分)。不能及时完成的事项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2、做好“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综合监管系统”等信息上报工作,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完整(5分)。未能按要求上报工作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落实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干部挂职、重大项目督查等制度,积极做好市委、市政府、市重点办各类重要推进活动(5分)。受市委、市政府、市重点办表扬的加1分,最多加2分。受市委、市政府、市重点办批评的扣1分,扣完为止;

4、积极配合开展集中开工等活动。(5分)

4、立功竞赛

20

1、有完整的立功竞赛组织领导体系,制定立功竞赛方案和考评细则(10分);

2、通过立功竞赛,建立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大于行业先进水平(3分);

3、立功竞赛成效明显,有详细的立功竞赛台账记录(3分);

4、定期向市总工会、市重点办报送立功成效总结报告及有关信息资料,每季度不少于一次(4分)。

5、其它

1、没有开展立功竞赛的项目不参与评比;

2、项目发生较大生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取消参评;

3、被市督查室、市重点办通报的,每次扣1分;

4、参建项目获市级工程质量奖加2分/项目,获省级工程质量奖加5分/项目,获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加10分/项目。

合计

100

附件7

 

市重点工程先进集体考核评分表

 

考核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年度评分

1、目标管理

60

1、完成年度投资任务得基本分60分,超额20%以内加3分,20%以上加6分;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0%以内扣3分,20%-50%扣6分,50%以上扣10分。

2、按时投产的得基本分60分,节约投资在5%(含)以内加3分,5%以上加6分;超概5%(含)以内扣3分,超概5%-10%(含)以内扣6分,10%以上扣10分。

2、项目管理

20

1、制定项目推进计划(5分);

2、落实招标投标等四项制度(5分);

3、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5分)。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起扣2分;

4、质量控制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5分)。未一次性验收合格,经补修合格的项目扣3分。

3、协调推进

20

1、完成市政府督查室、重点办转办的各项事项(5分)。不能及时完成的事项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2、做好“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综合监管系统”等信息上报工作,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完整(5分);

3、落实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干部挂职、重大项目督查等制度,积极做好市委、市政府、市重点办各类重大推进活动(5分)。受市委、市政府、市重点办表扬的加1分,最多加2分。受市委、市政府、市重点办批评的扣1分,扣完为止;

4、积极配合开展集中开工等活动。(5分)

4、其它

1、项目发生较大生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取消参评;

2、项目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取消参评;

3、被市督查室、市重点办通报的,每次扣1分;

4、参建项目获市级工程质量奖加2分/项目,获省级工程质量奖加5分/项目,获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加10分/项目。

合计

100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