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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实施意见【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实施意见【停止执行】

绍政发〔2002〕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第号令),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意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领导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土地配置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国发〔2001〕15号)和中纪委第七次会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我市前几年的实践已证明,实行土地招标拍卖,不仅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且进一步显化了土地资产为各级政府集聚了大量的建设资金,并能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领域中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要求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土地作为最重要国有资产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切实提高土地配置市场化程度

(一)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供给,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出让;其他用途土地的供给,凡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将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或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置换出来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经批准可入市的经济适用房用地,已入市的必须补交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