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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金市财资〔2014〕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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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财法〔2024〕157号规定,保留。


市本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出资成立的其他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已核销的不良资产,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即在会计上作核销处理的同时,在账外设置备查账并实施专项管理的资产。

第四条  本规程适合于各单位在清产核资、单位分立、合并、撤销、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以及日常的资产处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执行本规程。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有确凿的事实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并且不能给单位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损失。

第二章 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职责和管理原则

第六条  账销案存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专项管理,积极清理追索,认真甄别分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各单位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各单位的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账销案存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一账一案”的原则,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的财务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账销案存资产的相关合同、财务核销的凭证资料、追索回收以及销案等情况,并保存有关的档案;负责回收资金的入账、核算;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向本单位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范围内账销案存资产的备查账簿,并与财务部门的财务备查登记簿记录核对一致,负责保存有关档案;负责相关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与追索工作,及时将收回的资金和其他资产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单位)和本单位领导报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账销案存资产的范围与存案要求

第十条  账销案存资产包括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和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暂付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性投资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性投资。

(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一账一案”的原则设置账销案存资产的备查登记簿,具体按照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实物性资产设置三类资产的备查总账;并相应地设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暂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二级分类备查账;再按照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设置明细备查账。

第十二条  账销案存资产的存案要求:

(一)经批准核销资产损失时,除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外,凡不符合销案条件的,应当根据核销损失的有关依据,同时在备查账簿上记录账销案存资产的增加;

(二)通过清理收回资金或其他资产时,除及时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外,应当根据收回资产的有关依据,同时在备查账簿上记录账销案存资产的减少;

(三)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的定期核对制度。

第十三条  备查账簿及其他资料应当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章 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与追索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建立追索责任制,明确清欠任务和工作责任。清理与追索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经批准处理的呆(坏)账,除有司法部门证明材料证实无法追索外,均要做到账销案存,并通过经济、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组织力量对债务人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有能力偿还债权的,应依法组织催收;对偿付有暂时困难,又确有收回可能的债权,应建立跟踪监督制度;对已履行追索程序确属无法收回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六条  清理和追索账销案股权性资产,涉及被投资企业破产和清算的,如果属于有控制权的投资,必须按规定依法组织被投资企业破产或清算;如果属于无控制权的投资,必须认真参与破产和清算工作,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十七条  清理和追索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中,属于账销案存资产的债务重组和折价出售等事项,应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账销案存实物性资产的清理,应当按照《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金市财资〔2010〕221号)和《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金市财资〔2013〕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