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21〕58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特困人员救助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6〕14号)、《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工作要求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建设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城乡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保持在97%以上,切实保障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还存在着供养标准不统一、相关政策不衔接、服务标准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城乡统筹、政策衔接、水平适度的原则,拉高标杆,补齐短板,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照护水平。
二、明确救助供养的内容和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同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和“户院挂钩”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80%确定。各市、县(市、区)基本生活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
三、做好制度衔接
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强化规范管理
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管理工作,确保机构安全运行。针对当前部分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设施陈旧、条件简陋、消防不规范的问题,按照关停一批、撤并一批、整改一批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确保集中供养设施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配备,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人员、生活不能自理供养人员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10和1:4。
健全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提升服务质量
各地要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全面普查,掌握特困人员相关信息,实行“一人一档”。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发现、申请、审核、审批和终止救助供养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供养,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应退尽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审批和终止,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和分级护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