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实施办法
绍市人社发〔2017〕52号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根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 ( 浙人社发〔2015〕143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完善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坚持增编增岗、减编减岗,因事业单位分立、合并、编制增减,或其机构规格、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公益属性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适当调整。
承担市委、市政府技术性强的专项重大工程任务的事业单位,在执行任务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增加1-2个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重大任务完成后,增加的岗位予以收回,人员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调整回规定的结构比例。
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级技术类中心(站、所等)的事业单位,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上浮。市属事业单位上浮分别不超过10个、5个百分点,各区、县(市)所属事业单位上浮分别不超过5个、3个百分点。
对职责弱化、任务减少、编制缩减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岗位总量,同时严格控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及等级。
各区、县(市)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任情况,每年底汇总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针对不同特点积极推行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类型和不同经费保障方式,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实行差别化管理。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和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严格控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不再增设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
对经费自理、经费财政部分保障的事业单位,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上浮。市属事业单位上浮分别不超过10个、5个百分点,各区、县(市)所属事业单位上浮分别不超过5个、3个百分点。
中小学校的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按高中和中职(含技工学校)40%、初中30%、小学10%、幼儿园5%的标准控制,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高中和中职40%、初中47%、小学51%、幼儿园54%的标准控制,并实行属地调控。
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25号)执行,高级岗位比例提高以后,相应核减初级岗位,中级岗位比例维持不变。
上述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经调整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40%。
三、强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统筹作用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可统一制定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集中调控、统一平衡。
不具备独立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条件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为基数,按省里规定的正高级结构比例(省里未明确的,统一按3%)计算正高级岗位数量,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由主管部门统筹实施资格申报和岗位聘用工作。
统筹使用岗位的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所在单位工作职责及岗位任职条件,且专业技术主系列应占专技岗位数的80%以上。
事业单位要依据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管理三年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预留一定数量的高级岗位用于人才引进工作。
四、积极推进竞争上岗制度
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要制定公布岗位任职条件,完善岗位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管理,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