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金市建房〔2010〕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综〔2013〕9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综〔2018〕473号)规定,需要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2020〕288号 )规定,需要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废止《金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金市建〔2021〕173号)规定,废止《金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日期:2021-11-10 来源:金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
金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和《
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金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2.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废止】
根据《
金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及现住房面积核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各街道城市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常住居民户口3周年以上,家庭其他成员迁入户籍并共同居住时间不少于2周年。
家庭成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同住一处并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或子女)同住的。
2、现住房条件:3人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
3、经济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二)现住房面积核定
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2、五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3、待入住的期房(含拆迁安置房);4、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5、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6、已批建集体宅基地的房产面积;7、其他房产面积。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五年内因意外事故、危重病人、伤残军人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初审
1、确定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以户口簿记载为准)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家庭成员中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或子女)同住的,已婚的夫妻任一方或离异人员可作为申请人。
2、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申请审批表。每月1—10日为集中受理时间。
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先经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签章同意后,再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受理。受理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供的如下材料进行核对:
(1)《金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如附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申请审批材料;
(4)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5)享受优抚待遇的相关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受理机关核对上述材料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对申请事项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增补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4、初审。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或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
(二)家庭收入审核
区(或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家庭收入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三)家庭产权审核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产权审核意见。
(四)公示。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五)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轮候
1、对于已登记的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按顺序排队轮候。
2、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
3、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予以公布。
三、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持有《金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家庭,以核定的住房面积为基准每月每平方米平均0.65元,其他低收入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平均1.3元。附属用房租金按同地段其他低收入保障家庭底层租金价格、阁楼按顶层二分之一租金价格计算。
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每人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20平方米。
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以核定的住房面积为基准每月每平方米12元;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家庭月租金补贴额=12元/平方米×(人数×20平方米/人—现有住房面积)
保障人数以核定家庭人数为依据,具体标准为:1人户按2人标准计算,2人户按2.5人计算,3—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超过4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独生子女按1人计算。
四、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
1、实物配租应符合下列条件:孤、寡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伤残军人、烈属、三级及以上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2、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包含现住房面积。当家庭实际配租面积不足30平方米或难以落实合适房源时,采取租金补贴。
3、符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也可以选择租赁住房补贴。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赁保证金。
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租赁住房补贴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租赁住房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应在领取住房补贴后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的情况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三)公房租金核减
本细则实施前,已承租原直管公房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应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凭低收入家庭收入申请审批材料到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廉租住房手续,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原直管公房租金核减为廉租住房租金。
五、租金交纳及减免
(一)实物配租家庭的租金交纳按分段计租的办法计算。核准的配租面积,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超出核准的配租面积以上部分,按其他低收入保障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交纳。
如实际承租的面积小于核准的配租面积的,以实际承租面积为准交纳房租,面积差额部分不予补贴。
(二)实物配租的家庭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微薄交纳房租困难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5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二级及以上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可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减免租金申请,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酌情给予租金减免。
(三)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经年审符合保障条件的,仍按原租金计算。
六、配租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按年度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应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审核结果及时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对其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调整,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二)配租期内,当家庭人均住房已超过保障面积的、户口迁出本市区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超过标准的,应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实物配租家庭立即退出有困难的,可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超过一个月未退出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七、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建筑面积。
八、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
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及现住房面积核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各街道城市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家庭成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同住一处并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或子女)同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