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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枣人社发〔202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一)扩大行业实施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延长缓缴政策实施期限

(一)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二)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不超过2022年年底。

(三)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原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

三、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

(一)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22年4月30日前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2、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或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

(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区(市)。各区(市)确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名单后,于2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汇总后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缓缴办理流程

符合缓缴条件的困难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通过参保地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提交亏损当月《利润表》(无法提供的,可提交承诺书,表样见附件2)、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表样见附件3)等材料,社保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的新参保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初步认定不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经变更行业类型或企业划型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五、强化失业保险稳岗扩岗作用

(一)进一步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二)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范围由符合启动条件区(市)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所有参保企业,以及无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无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区(市)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

上述两项政策的基金备付条件和执行期限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