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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条款失效】
京地税营[2007]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1-2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有关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管理工作,市局将进一步研究,另行予以明确。

二ОО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6〕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二)中“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本法规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规定,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11月10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第一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废止】  (一) 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1.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