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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

浙农经发〔20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财政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十大整改行动工作部署,整治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等基层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村级资产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实际,现就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农业、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是推行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有效,有利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地要切实提高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工作指导监督,认真采取措施抓好落实。

二、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村级财务票据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明确经济责任的原始凭证。村级财务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分收入凭证和支出凭证两类进行管理。

(一)收入凭证。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为有效收入凭证。根据《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管理的通知》(浙农经〔2001〕8号)规定,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由各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农业部门监制,建立台账,实行发放制度。乡镇(含街道,下同)应建立领用、收回专人登记和验旧领新制度。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领购使用,一般每次不超过3本。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级票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

(二)支出凭证。

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为有效支出凭证。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三、票据规范填制

为保证票据正确、及时、完整、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真实情况,票据填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录真实。票据的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金额

等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保证原始票据内容真实可靠。

(二)内容完整。票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清楚齐全,不得遗漏。发票必须要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专用章;自制凭证要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及经办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三)填写规范。票据上的文字和数字要求字迹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任意涂改、刮擦、挖补,不得单联次填写。票据除套写的可用圆珠笔外,都需用蓝色或黑色水笔书写,不得采用铅笔、红笔。票据要按号码顺序填写,不得跳号使用。票据发生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并必须对错填作废的票据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开具收款凭证时,应严格按照“一事一票、一次一票”的原则,不得错用、混用、乱用。

(四)及时结报。经济业务发生后,收入票据要及时足额开具,支出原始凭证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办理收支业务,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并及时送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含“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下同)结报,财会人员审核后,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四、票据审核

为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合法、准确,村级财务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及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财会人员必须按各自职责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审核为有效凭证的予以入账。村级发现经济业务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立即拒绝或退回,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会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应进行登记,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反馈意见,退回并要求整改。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乡镇领导反映汇报,并跟踪做好记录。票据审核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合规性审核。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政策等,审核票据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支出项目有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规范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有关制度;收入票据是否及时、足额开具。审核票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经手人、联签、审批权限等程序是否到位,村监会(监事会)是否审核等。对于弄虚作假、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不合规及审批程序不到位的票据,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不得受理。

(二)完整性审核。根据票据填制要素,逐项审核票据内容是否完整、项目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合规。涉及现金支付的须由领款人签字确认,转账支付的,应附银行回单。对票据内容填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应退经办人员补办完整后再予受理。

(三)技术性审核。根据票据填制要求,审核票据的摘要和数字及其他项目是否填写正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