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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处置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处置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8〕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7〕136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基本实现市场出清,推动绍兴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方式,按照“分类处置、依法处置、有序处置、属地处置”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切实减少无效低端供给,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有效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切实降低银行贷款不良率,修复经济发展动能。加快推动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新旧发展动能转换。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切实加强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运作机制,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分类施策,精准发力。突出问题导向,抓好顶层设计,因企制宜,统筹协调,分类处置,把握好“僵尸企业”处置的次序、节奏、力度,确保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推进。

——严格依法,规范操作。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探索优化破产审判机制、府院银联动合作机制,公开规范操作,依法依规处置债权债务,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整合多方力量,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兼并重组一批、破产重整一批、司法清算一批、托管经营一批”等处置方式,确保2018年底前全市“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分类处置。

1.鼓励并购重组。对净资产盈余的企业,要引导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资产置换、市场化债转股等多种方式盘活设备、土地、厂房等有效资产,提升资金实力、经营规模、边际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推动企业升级发展。

2.推进破产重整。加强资产市场化配置,充分考虑债务人、债权人对企业重整的意愿,鼓励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提前介入预重整工作,推动预重整程序中的谈判成果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固化,通过破产重整方式实现提质增效。鼓励困难企业与债权人自主协商,通过债务重塑,实现企业重生。

3.实施托管经营。鼓励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契约形式有条件地托管经营恶化、挽救乏术、濒于倒闭的企业,受托方凭借自身的管理和资金优势获取相应的经济回报。

4.加速司法清算。对产品没有市场前景或处于产业链低端、竞争力缺乏、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失去市场竞争力而无法再生的企业,要加快推动司法介入,可实行简易破产程序加快破产清算,公平分配债务人财产,尽快实现清算退出。

(二)深化府院银联动合作机制。按照《绍兴市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机制(试行)》(绍政办发〔2016〕4 号)要求,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银院合作机制,支持法院优化破产审判流程,探索预重整模式,实现预重整与司法重整的有效对接。按照各级法院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工作部署,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法院探索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支持各级法院与银行业监管机构联动协作,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和裁定结果执行,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合力推进处置工作。

(三)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综合采取司法和行政手段,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人民银行要协调相关金融机构,依法配合法院、公安机关调查跟踪“僵尸企业”有关资金流向,追回赃款和已被转移资产。支持法院依法预留“僵尸企业”司法拍卖所涉税费,切实维护法定征收权益。对出现故意隐匿和转移资产、假倒闭、假破产、“失联”乃至逃逸等恶意逃废债行为,以及从事非法民间借贷等情况,市信用绍兴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切实保护债权人权益。

(四)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以亩产效益为导向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结合企业综合评价排序结果,发挥用能、用地、用水、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和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强制性标准,倒逼“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支持人民银行建立“僵尸企业”监测数据库,引导主债权银行加快“僵尸企业”信贷退出,督促银行综合运用清收、诉讼、核销等方式,加快“僵尸企业”贷款处置,有效盘活信贷资源,优化调整信贷结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僵尸企业”处置的组织协调、督查推进工作。经信、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建设、金融监管、国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法院建立密切联动机制,切实强化“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合力。各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全力推进工作落实,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僵尸企业”处置税收政策举措的通知》(浙地税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好兼并重组、破产清算有关政策,支持“僵尸企业”加快盘活有效资产,加快处置工作进度。落实担保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担保企业为“僵尸企业”代偿款项,依法予以税前扣除。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僵尸企业”需安置人员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就业培训和再就业工作。各级司法机关在“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经费,财政部门应给予保障。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是“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建立健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严格督查跟踪,对未按要求完成处置工作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效问责。



附件:2018年绍兴市处置“僵尸企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