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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
浙建〔20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 建保〔2019〕5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25号)、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13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提升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效率和质量,按照“依法适度、信息共享、公正客观、安全保密”的原则,决定依托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对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对内容与方式

(一)公租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以下简称“经济状况核对”),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和已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开展住房、收入及财产等基本情况核对、复核的活动。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核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二)经济状况核对需经个人授权,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向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信息核对,由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核对报告。

(三)核对报告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核对报告仅作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租房保障家庭资格认定或复核的参考依据,不作他用。

(四)对已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采取定期复核和自定义复核的方式。定期复核每年1次,自定义复核根据工作需要对个别对象进行不定期复核。

二、关于核对内容认定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家庭等社会救助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内容遵照《认定办法》执行,采用民政救助对象认定结果信息。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内容,遵照《认定办法》执行,但是对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收入,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计算。

(三)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核对报告,按照当地公租房保障政策作出公租房保障资格确认。

三、关于监督管理

(一)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租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查询工作机制,坚持实名查询、手续完备、程序严密,严格按照信息保密有关规定实施,切实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并主动接受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和省大数据管理部门的监管。

(二)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信息系统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违规使用和泄露信息,不得对核对有关痕迹记录及反馈数据进行任何删除和修改处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对授权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核对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系统。

四、有关事项

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委“一体化、全方位、制度重塑、数字赋能和现代化”的数字化改革要求和我厅公租房保障数字化改革方案,加快完善当地公租房保障的政策机制,高质量实现住房保障数字化改革目标。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8-19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制定背景

省委作出数字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数字住房提出了数字化改革要求,我处确定了“业务重梳、系统再造,提升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实现住房困难群众公租房申请一件事一站式线上集成办理”的公租房保障数字化改革目标,旨在解决住房保障准入条件标准化、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杜绝或减少人为审核以及依法适度并加快实现数据共享的问题。结合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