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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剩余拆迁安置房规范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剩余拆迁安置房规范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区剩余拆迁安置房规范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市区剩余拆迁安置房规范处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市区剩余拆迁安置房的处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的意见》(嘉政发〔2004〕10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订如下市区剩余拆迁安置房规范处置实施细则:

    一、市区剩余拆迁安置房的处置严格按《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处置剩余拆迁安置房的单位编制的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安置房剩余的原因,拟实施或已实施处置的方式、顺序。

    (二)拆迁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的基本情况:

    1. 拆迁安置房总面积及分布情况,包括已交付的存量拆迁安置房面积、在建的拆迁安置房面积、已批准尚未开工建设的拆迁安置房面积。

    2.已实施拆迁需要安置的拆迁户数、人数、拆迁面积,近两年内计划拆迁的面积及安置用房来源、需要安置房的面积(附拆迁安置计划)。

    3.两年内拆迁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的平衡情况,是否在两年内需要审批或新建拆迁安置房。

    (三)申请处置的剩余拆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建设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已经核准的小区名称、位置(须在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注)、门牌号、幢号、室号、建筑面积。

    (四)剩余拆迁安置房的处置方式、价格和价格的确定方式,以及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单位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

    (五)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按规定标准配置的社区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尚未竣工交付和移交的,须提供属地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配置配套用房的审核意见。

    三、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