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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飞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费用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飞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费用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12〕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瓯飞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费用包干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瓯飞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费用包干
实 施 办 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瓯飞围垦工程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政策处理有关工作,确保瓯飞围垦工程建设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瓯飞一期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工作费用包干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包干原则

  市政府与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根据瓯飞围垦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共同核定的包干具体内容和数量,按照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费用包干标准,签订瓯飞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费用包干责任书。政策处理工作按照“属地政府负责、总价包干、任务包干”的原则,费用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成。

  二、包干费用组成与费用标准

  包干费用由以下九部分组成:

  (一)征地费用。

  1.征收集体用地(含农用地和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1)片区综合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市政府和各县(市)政府已经出台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的标准包干。

  (2)青苗、林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根据市政府和各县(市)政府已经出台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相关管理办法的标准包干;水域养殖、滩涂养殖、滩涂网具作业的补偿标准按照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已经出台的政策标准执行。突击抢种作物不予统计。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对已施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按市政府和有关县(市)已经出台的标准进入包干数。

  (4)安置留地指标或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由各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根据已经出台的政策进行处理。

  (5)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等问题。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基本农田补划和标准农田易位工作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资金由项目业主负责落实;如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确实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则提交市政府统筹安排落实。

  (6)征地过程中的“边角地”补偿问题:在所有征地过程中如有不能恢复耕种条件的小面积局部零星边角地,采用只补不征的方式按片区综合价予以补偿。每宗“边角地”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上具体情况由各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调查确定后,经项目业主审核确定。

  2.征收住宅拆迁安置用地。

  各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按照瓯飞围垦工程建设整体布局,根据各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已经出台的房屋搬迁安置政策标准执行;未出台政策的,参照毗邻县(市、区)和有关市级功能区的政策标准,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包干。

  (二)房屋、厂房等建筑物征收、安置费用。

  1.符合征收、补偿安置条件的住宅(含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征收、实行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

  (1)费用构成。本费用包含安置房建设费(应由征收方承担部分)、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