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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政办〔200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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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87号)等精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现就我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中的资产清查、资产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剥离和提留、产权转让、监督管理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产清查。

  事业单位改制时应当进行资产清查,并坚持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资产清查由改制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由中介机构出具清查报告,清查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资产清查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等内容。资产清查应当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结合起来,全面摸清家底,做到账账、账卡、账实、账表相符,重点做好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货币资金、账外实物资产、账外债权的清理,以及单位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二、资产核销。

  (一)实物资产核销须列明详细清单。对资产报损、报废的,按规定程序执行。

  (二)清算资产核销须逐笔说明原因,并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由有关责任人确认,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或闭歇的,应附法院裁定书、清算报告、财产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

  (三)核销资产必须账销案存。对经批准核销的清算资产应账销案存,由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可与改制后的单位或其他单位签订债权催讨协议进行催讨。对已核销的资产经催讨后收回的,除留给催讨单位的催讨费用外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三、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应当由各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改制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评估机构应对改制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进行核查,改制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须纳入评估范围。资产评估工作具体按浙财国资字〔2002〕35号等文件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改制事业单位应将评估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

  1.改制事业单位评估基准日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改制基准日为准。评估工作一般应于3个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经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中介机构对改制事业单位的评估应参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

  3.改制事业单位的土地资产评估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产剥离、提留。

  (一)资产剥离。

  1.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可以将为本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具有集体福利性质的资产及其他资产,从原单位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不参与改制,并由主管部门接管。

  2.改制事业单位资产剥离,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财政部门核实,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审批。资产剥离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如需划转其他单位管理的由财政部门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