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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转发原人事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转发原人事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9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电信运营公司:

  现将原人事部、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在省人力社保厅和省通信管理局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发行、资格审查、培训管理以及考试合格人员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等有关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办。

  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严格按照原人事部、原信息产业部国人部发〔2006〕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报名条件中有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关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已通过评审取得通信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取得的资格继续有效。若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只需参加《通信专业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获得通信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水平证书。

  三、经考试合格取得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从2012年起,全省不再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考场原则上设在杭州。有关考试报名和考前培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实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是适应国家通信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通信管理行政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1月27日印发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1-27    (国人部发〔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通信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在通信运营领域建立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通信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初级、中级职业水平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评价,采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水平考试不分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考试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5个专业。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工作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初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

(二)高等院校通信工程专业应届毕业生。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中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通信工程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通信工程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通信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通信专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了解国家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通信行业管理各项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通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掌握本专业一般性操作技术;

(三)能够解决通信专业工作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四)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熟练使用计算机。

第十六条 取得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熟悉国内外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有较丰富的通信专业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内外通信市场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或疑难的技术问题;

(三)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和网络维护能力,能够解决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网络维护中的技术故障;

(四)能够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和协助高级技术人员工作,具有处理与本专业相关的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七条 取得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一)交换技术专业

1.熟悉电话交换网、信令网、智能网、语音服务系统的原理和技术特点,掌握各系统的运行维护指标与验收标准,对网络进行管理;

2.熟练使用各种命令修改相应用户数据,使用各种指令检查、修改局数据,能够迅速判断和处理交换系统各种紧急故障,提出改进维护的技术措施;

3.能够对交换网的规划设计、扩容系统及集成、交换设备改造等,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并能提供技术支持。

(二)传输与接入专业

1.熟练掌握数字配线架(DDF)、光纤配线架(ODF)电缆与光纤的连接技术,能够指导系统设备的设备安装、调测工作,并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

2.掌握电信接入网系统、监控系统、同步网系统的标准、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维护规程;

3.能够利用网管和本地终端进行电路链接和性能监测,依据其告警信息准确判断网络故障并进行处理,组织实施电路应急调度及时恢复业务。

(三)终端与业务专业

1.熟悉6P  S营销组合因素及其在电信产品中的应用,能够灵活运用通信产品的差异化策略;

2.掌握电信业务的不同市场信息和运用消费者电信消费行为分析方法,制定开拓电信业务的市场开发策略与方案;

3.熟练运用网络终端系统及网络管理支撑系统,为通信业务的科研开发、业务设计提供技术支持,为客户提供终端与业务的服务。

(四)互联网技术专业

1.熟悉互联网和数据网技术规范、标准、网络设计、网络优化、计费系统,掌握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

2.熟悉所维护的互联网和数据网设备的工作原理,掌握其使用、维护和检修技术,能处理各种网络的技术故障;

3.能够维护区域内的网络拓扑结构及网络组织,跟踪各种网络发展新技术,及时提出更新措施与实施方案。

(五)设备环境专业

1.熟悉通信设备环境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集中监控系统的网络技术、网络互联和系统组网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