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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2〕63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务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2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设单位系中央、省、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除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外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实施。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自第二个项目起存储比例下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