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军分区批转市人力社保局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政发〔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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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湖各部队:
市人力社保局、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湖州军分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 州 军 分 区
2014年12月12日
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市人力社保局 湖州军分区政治部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浙政发〔2014〕25号
),切实做好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置原则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排、优先优待,就地就近、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推荐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等相结合的办法安置,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市区驻军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由市级机关部门、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和省部属单位共同承担,按照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的原则,根据人员编制情况确定安置单位。各县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相应的安置任务。
二、安置条件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年度集中组织实施,每年安置对象为截至上年底办理了随军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我市的驻湖部队现役军人配偶。已作过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再重新安置;不服从安置(含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并不再安置;安置当年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再安置;已在本市有固定工作的不再安置。本细则实施前的随军家属,由军分区系统商驻地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随军家属随军年限,原则上在两年内分批安置。
三、安置方式和政策措施
(一)计划安置就业。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转任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安置;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在编制限额内,对符合条件者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正团职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人数超出接收单位编制限额的,根据随军家属随军年限分批安置。符合上述原则的单位应当积极接收。垂直管理单位应根据单位编制情况和用人需求,积极协调、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安置和接收。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由当地政府优先安置。
(二)定向招聘就业。随军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由驻地国资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参照其本人实际情况,推荐安排至相应或相近的国有企业。其他有意愿到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国资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督导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新招录职工2%的比例,明确安置计划。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当根据安置计划,在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中公开择优聘用。各地招录社区工作者时,按不低于新招录社区工作者 5%的比例,面向随军家属定向招聘,定向招录岗位以中心城区社区为主。随军家属报考社区工作者的,年龄可放宽3周岁,学历放宽至大专。
(三)市场调节就业。人力社保部门要设立“随军家属服务窗口”,及时提供就业岗位、培训信息、就业指导、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免费保管档案等服务,每年集中举办1—2次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对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人数60%以上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社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登记失业随军家属成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将随军家属培训纳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计划,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操作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根据培训工种类别和技能等级按规定给予500—15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取得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指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1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四)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登记失业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时可申请与自筹资金同等额度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贴息,贷款及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100%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给予100%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登记失业随军家属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年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