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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发〔2009〕27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深化档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共同负责。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省档案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省档案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场设在各设区的市。

第四条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档案事业概论》和《档案工作实务》。初级考两门科目的部分章节,中级考全部内容。

第五条参加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考条件

初级:高中及以上学历。

中级:

1.取得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