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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6〕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14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人社发〔2020〕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人社发〔2024〕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单位):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我们制定了《金华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 华 市 教 育 局

金华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和我市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职称评价,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正高级教师申报条件按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根据金华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  坚持以德为先导向。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坚持教学中心地位。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学改革,积极探索“轻负高质”教学模式,努力推行素质教育。切实改变片面强调论文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七条 坚持实施分类评价。中学教师要注重考核其学科专业能力,是否掌握进行教学、研究性学习以及课程资源开发与校本课程开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注重专业技术技能和参与社会培训的考核。小学教师要注重考核其实际教学水平和实践经历,是否掌握小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小学生品行养成的特点和规律。幼儿园教师要注重考核其教学实效,是否具有根据幼儿实际制定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以及在教学活动中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适时调整活动并给予指导的能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偿补课,近5年内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相应专业(工种)技术等级证书,同时,每两年必须到企业挂职研修2个月。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五)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近5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申报一级教师职称的,近3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九条 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一)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45周岁以下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三)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四)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必备条件。继续教育学分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

第十一条 普通话能力要求

凡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均应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具体要求按原省教委、省语委《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浙语〔1999〕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人员,必须具有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4个科目(模块)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一级教师的必须具有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3个科目(模块)的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凡申报晋升高级教师职称的,要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考核成绩作为推荐的重要依据。晋升一级教师职称的,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由各县(市、区)决定。



第四章 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四条  业务精通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

(二)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好的教学本学科课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

(三)任现职以来,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四)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业绩显著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义务教育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

(二)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原则上要求从教以来任班主任八年及以上,或任现职以来任班主任三年及以上。

(三)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学生和家长对其教育教学工作满意度较高。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成果显著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发挥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城镇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乡村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或获县级一等奖、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优秀论文至少2篇。

2.主持过本学科市级以上立项课题且取得显著成果,或科研成果(集体项目排名前三)获市级二等奖以上,或主持过县级以上立项课题且科研成果获县级一等奖及以上。

3.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参编过正式出版的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或任现职以来,主持过选修课(拓展性课程)开发或主编过选修课(拓展性课程)教材。

4.任现职以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市级以上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或指导学生在省级技能大赛中获奖。

5.任现职以来,参加经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业务部门组织的以现场上课、说课、学科技能比武等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教学比赛获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二)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明显成效。在当地本学科教学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五章  一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七条  业务良好

(一)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原则上要求从教以来任班主任三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任班主任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