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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6〕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重新公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3号)修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省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5]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加强了对延期缴纳税款工作的管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格、上报资料不齐全、上报时间不及时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效率。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批工作,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要认真遵照执行。
一、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各县(市、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县级税务局)在申报期内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上报工作,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凡情况属实,符合审批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各市州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级税务局)。
(二)各市级税务局在收到县级税务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县级税务局;凡情况属实,符合审批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税务局。
(三)各市级税务局应于每月25日以前(含25日)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上报至省局(包括需补充上报的资料),超过期限,省局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属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必须在当月月底以前报送。
二、审批的资料报送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届满前,向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县级税务局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局,并报送下列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