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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放共享油气储运基础设施的实施意见(试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放共享油气储运基础设施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9-10-08                        舟政办发〔201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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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油气储运基础设施利用效率,提升油气资源接卸保障能力和集约输送能力,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党中央、国务院油气体制改革文件为依据,加强统筹协调,激发市场活力,着力打破油气码头、储罐、管网等基础设施各自为政壁垒,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油气码头、储罐、管网等基础设施开放共享机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基础设施潜能,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油气全产业链建设提供有效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且已取得合法运营资质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所属的码头、储油(气)罐、输油(气)管道及其它附属基础设施。不包括陆域及海域油气田生产专用集输管道和码头,炼化企业生产作业区内的专用管道和码头,输送非商品质量标准的油气管网设施,军工或涉密油气管网设施和码头,城镇燃气设施。

三、基本要求

(一)公平开放。油气码头、储罐、管网等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应当在保障自身用户现有服务并具备剩余能力的前提下,无歧视地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提供油气装卸、储存、输送、气化、转运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以统销统购等名义拒绝开放油气码头、储罐、管网等基础设施。

(二)标准计量。运营企业在商品交接及计算装卸费、运输费、储存费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量,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监督检查。

(三)合理收费。油气码头、储罐、管网等基础设施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价格政策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实行市场化定价的,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安全可靠。油气码头、储罐、管网等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运行平稳的原则。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依照各自职责确保油气储运设施运行安全,保障油气资源安全可靠供应。

四、主要措施

(一)严控新建扩建项目。

新建油气储运类港口项目原则上应具有公共储运属性。确需新建业主专用储运设施的,除达到政府设定的亩均税收、单位岸线税费、单位岸线投资强度和单位岸线吞吐量等预期指标标准外,还须签订共享协议书,兼顾公共储运职能,才准予使用港口岸线。

(二)深化“岸线效益论英雄”改革,提高各油气储运企业基础设施利用率。

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以“单位岸线效益”和“亩均效益”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为手段,促进油气储运企业优胜劣汰,着力挖掘既有设施的储运潜能,力争油气储运运营企业年吞吐量达到设计通过能力,并兼有公共功能。

(三)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储运管网,提高各码头储罐区联通率。

加强规划引领,建立以政府和国资为主导、社会参与的油气管网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着力破解目前我市运营企业在管网建设和码头运营上各自为政,相邻不相通的现状,打通管网“断头路”,畅通油输“微循环”,实现相邻相关业主码头的储罐、管道互联互通,杜绝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

(四)建立油气码头、储罐、管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