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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13〕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7〕60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经研究,现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有关政策的意见》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并获批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申报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并获批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和30万元;在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团队)、设立具有一定先进水平的科技研发平台(机构)时,其相关扶持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新落户市区的全国百强、全省十强会计师事务所、工程设计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引进全国50强、全省10强的旅行社,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此后3年内,营业收入连续保持增长的,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扶持。

  三、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大型影视基地、文化创意园区和文化产业综合体等,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完工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返还所享受扶持资金。对新建、改建园区(大厦、基地),建成后三年内引进绍兴文化产业重点门类企业30家以上,各类创意创业人才300人以上的,分别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的1%、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四、旅游综合体以及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新型旅游业态类重点项目:

  (一)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完工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可适用“一事一议”政策。投产运营后,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3年予以全额扶持,后3年给予50%的扶持。

  (二)对获得省级专项补助的重大旅游项目,可按省拨项目补助资金给予50%的配套奖励。

  五、以现代声光电技术为主要手段,有固定演出经营场所,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健康的大型旅游演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