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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作家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学创作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艺术等级)评价条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作家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学创作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艺术等级)评价条件》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家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省文学创作实际,我们对《浙江省文学创作中、高级资格(艺术等级)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7﹞23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作家协会

2015年10月10日

浙江省文学创作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艺术等级)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文学创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学创作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改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省文学创作专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文联或作协所属文学创作机构及其他文艺、文化等单位中主要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下同)的现职专业技术人员;自由撰稿人。

第三条 文学创作专业中、高级资格名称为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二级和文学创作一级。其中文学创作三级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文学创作二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文学创作一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通过并获得文学创作相应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水平和能力,是受聘文学创作相应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深入生活,钻研业务,努力创作,积极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文学创作一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二)申报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2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4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三)申报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文学创作2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7年以上。

5.不具备上述学历,从事文学创作10年以上。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创作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级别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中的一项,其中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申报文学创作一级资格: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在文学方面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之一者。

2.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获得中国作协主办的文学奖(含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儿童文学奖等)之一项。

3.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4.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2项;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计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3项。

5.从事文学评论者,获省级以上文学奖项2项或全国性文学奖1项,或独立撰写的理论文章2篇以上获奖或国家级报刊转载、摘要。

6.独立或合著发表、出版作品累计达80万字以上;网络文学作品累计达18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著作6册以上。

(二)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申报文学创作二级资格:

1.获浙江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浙江省青年文学之星、获设区市级以上批准的在文学方面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称号之一者。

2.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1项;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积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2项。

3.从事文学评论者,获省级以上文学奖项1项,或独立撰写的理论文章1篇以上获奖或在国家级报刊发表。

4.独立或合著发表、出版作品累计达60万字以上;网络文学作品累计达12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著作4册以上。

(三)取得一定的创作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者,可以破格申报文学创作三级资格:

1.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1项。

2.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设区市级文学奖项2项;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计获得设区市级文学奖项3项。

3.具备破格申报文学创作一级、二级资格条件之一的。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至少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二)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文学创作一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深厚的文学修养、广博的文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

2.了解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

(二)文学创作二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文学修养、较深的文学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生活积累。

  2.熟悉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

  (三)文学创作三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定的文学修养、文学专业知识。

2.了解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

第十条 专业创作能力和成果要求

(一)申报文学创作一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创作水平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

2.积极完成各级作协分配的创作任务,热心扶持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3.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以来,独立或合著发表、出版作品累计达到70万字以上;文学网站撰稿人,独立或合著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15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书籍5册以上;从事文学评论者,独立完成并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评论文章4篇以上,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文学理论文章20万字以上。

  4.作品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高度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获中宣部、中国作协、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的各项文学奖1项。

(2)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获得国家部门或国家级文学刊物组织的各项文学奖2项。

  (3)从事文学评论者,获省级以上奖项文章2篇以上。

(4)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①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被翻译成外国文字介绍到国外,并产生一定影响。

  ②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被出版社收入全国权威性选集出版,或被全国性文学刊物转载并评价,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③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④从事文学评论者,文学理论文章被国家级报刊转载或摘要。

  (二)申报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艺术素养,初步形成自己的创作风格。

2.能够独立完成相应的创作任务,热心扶持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3.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以来,独立或合著发表、出版作品累计达到50万字以上;文学网站撰稿人,独立或合著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10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著作3册以上;从事文学评论者,独立完成并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评论文章2篇以上,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文学理论文章15万字以上。

4.作品在省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较高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获得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作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的各项文学奖1项。

  (2)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获得国家部门或国家级文学刊物组织的各项文学奖1项。

  (3)从事文学评论者,获省级以上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