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填海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函〔2013〕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相互衔接的原则,为做好《
条例》施行前填海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登记发证工作衔接,加强海陆资源管理
填海及在海域范围自然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由市、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以农业用海开发利用形成的土地,作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纳入土地管理;以建设用海开发利用形成的土地,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土地管理。
《
条例》施行前填海形成的土地由市、县(市、区)政府按照用海用地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予办理用海用地登记手续。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规划、海洋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完善手续、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等管理工作。
对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海洋部门应当出具同意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及填海工程竣工验收凭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当在原海域使用权证书备注栏上注明“已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字样,由海洋部门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手续。
二、按照用海用地不同情形,分类妥善处理
(一)关于《
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建设填海项目。建设填海项目竣工后由用海用地主体直接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土地使用权证。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以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水利和海洋等部门,结合市场评估价格、海域使用金和填海成本等因素确定,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海域使用权的剩余年限,不得超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时间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
《
条例》施行前由政府组织的区域成片开发并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建设填海项目。各地土地储备机构要处理好与建设填海项目实施主体的关系,建设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由各地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储,确认为政府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土地使用权类型中注明“其它(政府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