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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厅字〔2005〕12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明电〔200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