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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政办〔2013〕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5日

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温州市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及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部门可以书面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征收部门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称“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启动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研究确定建设活动主体;

  (二)建设活动主体应当取得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等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范围内土地属国有的证明等材料;

  (三)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建设活动主体应当书面报告征收部门,并附上前述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的,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活动主体提交的前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拟定房屋征收范围;

  (二)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征收补偿费用的相关手续予以暂停办理(符合政策规定的住改非营业房认定变更登记、公有住房房改购房等手续除外);

  (三)委托实施征收的,应当与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  入户调查应当自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须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入户调查期间,相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调查及登记工作:

  (一)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和住房情况调查;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调查;

  (三)未登记建筑用途及合法性认定;

  (四)住改非等营业房面积认定及产权变更登记;

  (五)国家直管、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房改;

  (六)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及估价人员入户现场勘查;

  (七)其他与房屋征收补偿关联事项的调查核实。

  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结果逐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七条  人民政府及征收等相关部门应当自入户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45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实施单位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偿方案应当先由征收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签约期限、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一般为60日;

  (二)人民政府应当将论证通过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后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对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完善情况;

  (三)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当会同信访维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向人民政府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由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工作计划安排预算资金,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出具资金保障证明;

  (五)属旧城区改建项目,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会所需时间另计。

  第八条  相关材料齐全、确需实施房屋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征收决定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方可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常务会议所需时间另计。

  征收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易于公众查看的地点、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告发布。

  征收范围内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一并公告注销。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九条  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应当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征收部门或实施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