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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管理中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管理中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04〕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管理中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管理中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市科技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推动全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和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技管理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包括科技项目申请、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化及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企业研发中心、农业示范园区、龙头企业和科技创新重点企业的认定、验收、考核等工作。
  二、本意见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与科技成果相关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
  三、科技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建立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激励机制。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详细注明已拥有或拟取得的知识产权情况,并提供项目相关领域的查新检索证明材料。
  四、科技计划的立项审查应综合考虑科技计划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其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并将知识产权目标作为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的重要指标之一。
  五、对于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在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说明项目的知识产权目标及其产权归属。重点项目必须有知识产权的产出目标。
  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参与人员及项目委托单位应就技术秘密、知识产权归属等签订相关协议,有关协议和保护措施作为项目鉴定、验收的内容之一。
  六、项目承担者需要将项目部分任务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应征得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在计划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合同约定的分享办法。
  七、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具有共性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知识产权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