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关于创新保障性住房提供方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5〕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关于创新保障性住房提供方式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6日
宁波市关于创新保障性住房提供方式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效率,解决集中建设和居住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存量的消化和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创新保障性住房提供方式、依托市场供给保障性住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统一思想。近年来,保障性住房的大规模直接投资建设,为快速筹集房源、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政府直接建设和集中居住所带来的弊端逐渐显现,也不符合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创新保障性住房提供方式、依托市场供给保障性住房,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保障性住房的分散供给,方便保障群体的工作与生活,减少集中居住的社会矛盾;有利于在当前市场形势下,加速房地产市场存量的消化,促进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对于稳增长、惠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提供方式的创新和转变。
(二)明确要求。各地应统筹考虑当地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逐步减少或停止政府直接投资新建保障性住房,鼓励在消化原已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基础上,采取货币补贴、收购等形式实施住房保障或筹集保障性住房。
二、创新保障性住房提供的主要方式
(一)发放住房补贴,实行货币保障
1.保障形式。在住房市场价格较为稳定、中小套型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将提供实物保障改为货币保障,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直接发放租房或购房补贴,由其自行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来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2.补贴标准。要保持政策平衡,实施住房补贴的保障标准应与现有住房保障体系相衔接。要根据当地居民的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价或租金水平,合理测算,科学确定住房补贴标准,并建立随着市场房价或租金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要实行差别补助,针对保障对象不同的住房或收入困难程度确定不同的住房补贴比例或标准,实现住房保障货币化、市场化、差别化和动态化。
3.严格制度。保障对象领取的住房补贴应按政策规定用于租房或购房,要明确可购买或租赁的住房标准,同时公开申请程序,严格审核审批,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政策先行,各地要细化完善购买或租赁住房以及补贴领取操作细则,明确住房的性质认定以及所购房屋的产权界定和上市交易以及收益分配办法。要防止骗补或领取的补贴挪作他用,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停止发放并收回原所发放的补贴。
实行购房补贴的,也可以探索建立共有产权制度,由保障对象和政府共同持有房屋产权,政府的产权份额根据补贴占房价的比重测算确定,在房屋产权证上予以明确。保障对象可以购买政府持有的份额,直至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限制期满房屋出售的,政府可以优先收购或根据共有产权比例获取售房款。
(二)收购市场房源,筹集保障性住房
1.收购形式。鼓励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合适的房源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配租配售。
2.房源要求。选择收购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可以是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套型面积应符合保障性住房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房源所在区域应相对成熟,交通比较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确保满足保障对象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房源为存量房的,房龄宜在10年以内,无明显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3.收购办法。收购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房屋,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应法定情形前提下,可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各地要制定保障性房源收购的具体办法,明确收购价格的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竞价合理控制收购价格。原则上收购价格不能高于周边同质房源价格,收购新建商品房的价格应为成本价加合理利润。要建立由住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保障性住房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集体决策,收购价格及房源应报当地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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