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1.将引言部分中“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4号)精神”修改为“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4号)精神”。
2.将第二部分“开放原则”第(三)点中“鼓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采取分时段、局部、免费和低收费等方式将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并结合实际制定开放方案”修改为“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3.将第三部分“开放办法”第(四)点“开放时间”第1小点中“(1)公共体育场馆及附属设施每天向社会开放不少于8小时;游泳场馆夏季开放每天不少于8小时,冬季有条件开放的游泳场馆每天开放不少于5小时;(2)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修改为“(1)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2)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衢政办发〔2024〕39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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