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衢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衢政办发〔2015〕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
1.将引言部分中“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4号)精神”修改为“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4号)精神”。
2.将第二部分“开放原则”第(三)点中“鼓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采取分时段、局部、免费和低收费等方式将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并结合实际制定开放方案”修改为“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3.将第三部分“开放办法”第(四)点“开放时间”第1小点中“(1)公共体育场馆及附属设施每天向社会开放不少于8小时;游泳场馆夏季开放每天不少于8小时,冬季有条件开放的游泳场馆每天开放不少于5小时;(2)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修改为“(1)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2)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逐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最大程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提高体育场地设施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4号)精神)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开放目标
至2015年底,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率达100%。
(二)全市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率达100%;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二、开放原则
(一)凡是由各级财政投入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开放。各级政府既要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场馆正常运行,又要加强行政监管,保证安全运行。
(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必须以确保校园安全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妥善处理好教学与开放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学校,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开放形式和服务管理方式。
(三)
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三、开放办法
(一)开放范围。
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具体名录由体育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开放形式。
体育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分为免费开放和低收费开放。免费开放:开放范围为有条件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室外场地及其他附属体育设施。低收费开放:开放范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