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粮食是特殊商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特殊的企业。1998年粮改以来,为保障粮食安全,各地组建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后改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主要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和实施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任务,不从事一般商业性经营。根据今年1月15日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在国家粮食局考察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稳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全省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