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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公布丽水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公布丽水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丽发改费管〔2011〕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法规〔2019〕415号)规定,继续有效。丽办抄〔2013〕24号规定,今后丽水市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丽办抄〔2013〕24号规定,今后丽水市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丽水市建设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莲都区发改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有关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省授权市级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审核,依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 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丽水市区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丽水市市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新建项目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