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2〕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0〕2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随着全民医保的推进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普遍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已发生变化。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保障作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根据《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1998〕44号)和《
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 浙政〔2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