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政办〔2012〕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有关事项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
温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有关事项规定
一、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划拨土地并由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拨款)的建设项目。
2.规划确定的道路交通、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安全设施用房及配套管理用房(不包括一般营业、办公用房)。
3.驻温部队(含武警和消防部队)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住宅楼、经营性项目除外)。
4.公办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社会(含华人、华侨)捐赠和建设项目代建的产权归政府所有的项目。
5.民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
6.市政府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文件明确规定予以免缴的项目。
二、减半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由财政差额出资(含补助)的建设项目。
2.民办营利性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
3.市政府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文件明确规定予以减半的项目。
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缴和减半程序
1.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在项目立项等审批文件中应明确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资金来源。规划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时,根据项目立项等审批文件和使用土地证明材料,对符合免缴条件的第一至第四类项目、减半收取的第一类项目直接按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属市政府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2.民间投资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