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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办函〔201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暂时保留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2〕79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高速公路是我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0多年的投入和建设,全省已建成高速公路超过3500公里,高速公路网络主骨架基本形成,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凝聚合力,建设大交通,促进大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进一步加快大港口、大路网、大航空、大水运建设,构建现代交通大物流体系的重要机遇期,是交通基础设施大投入、大发展的重要时期。我省将新开工建设一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原则、勇于担当的精神,通过制度创新、深化改革,着力解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前期推进不快、投资能力不足、融资渠道不畅等现实问题,加大项目推进力度。省交通运输厅要发挥综合牵头作用,加强统筹指挥;省交通集团要发挥投资建设主体作用,确保目标实现;省级相关部门要发挥配合协调作用,提供优质服务;各地政府要发挥保障推进作用,切实履职履责;各方合力,加快推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促进全省交通事业的大发展。
  二、科学论证实施项目
  科学决策新建高速公路,科学确定建设时序和进度节奏。按照“畅通省际、完善体系、优化网络、提升能力”的方针, 以“省际通道路”、“省内联网路”、“国高扩容路”、“重要疏港路”为重点,加快建设我省连接长三角和海西经济区等周边省市的高速公路,完善港口、机场的高速集疏运通道,优化省内联网高速公路布局,对不适应交通发展需求的现有高速公路通道或路线进行扩容改造,提升我省路网整体能力。
  三、充分发挥属地政府积极性
  坚持省市共建、省市联动,充分发挥属地政府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各市、县(市、区)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规划建设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省交通集团为主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省、市投资比例尚未确定的,原则按照6∶4确定省市投资比例,对有特殊困难的欠发达地区,需要调整省市投资比例的,由省政府专题研究确定。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处理和征地拆迁工作,保护群众合法利益,提供无障碍施工环境,并确保地方应承担的资本金足额按时到位。
  四、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指导、服务,认真落实“四放权”、“四减少”要求,提高项目审批工作效率,交叉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缩短项目前期工作周期。省交通运输厅要会同省发改委加强综合协调,牵头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职、加强配合,负责协调指导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相关专题研究报告等文件,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或核准工作。对于需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或核准的事项,由省级审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跟踪协调,项目业主单位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