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专〔2000〕149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级党政机关各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0]20号)和《关于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0]22号)精神,为配合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鼓励机关人员分流,使分流人员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岗位需要,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现就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从省级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和随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及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单位(“转体”单位)中的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分流人员),经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二、机关分流人员所在企事业单位(包括“转体”单位)可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专业范围及有关评审条件规定,对照分流人员在机关从事工作的性质、所学专业及现专业岗位等,选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根据分流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专业工作年限(含机关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推荐参加相应职务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三、机关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按原中央职改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原省职改领导小组下发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
1.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者,获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者,大学本科、大学普通班毕业及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者,具备相应《试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者,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具备相应《试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符合相应任职条件,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符合相应任职条件,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对于一些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5年以上人员,工作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